第一條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智慧物流專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本會”)是中國交通運輸協會(以下簡稱“總會”)的分支機構。根據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章程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,特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會的住所: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一巷11號11號樓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服務政府、服務行業、服務企業、服務會員,密切社團、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系,推動智慧物流領域的交流與合作,促進智慧物流快速發展。
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 積極宣傳智慧物流理念,就中國智慧物流的發展戰略、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、管理體制、行業運營等方面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,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。維護智慧物流企業合法權益;
(二)針對智慧物流突出的重大問題和制約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問題,組織專委會制定行業、國家或國際標準,使其在本行業和其它相關行業中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推廣;
(三)促進會員之間、本產業與其它相關產業之間的經驗交流、技術合作和推廣,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資源對接關系,高效協助智慧物流企業的發展;
(四)協助國家有關政府職能部門,在物流領域開展智慧物流技術與應用優秀案例、應用示范工程及應用示范基地的申報與評選工作;
(五)成立專家委員會及顧問團,組織智慧物流的理論研究,舉辦學術討論會和產學研交流會;
(六)組織智慧物流展覽和交流活動,推廣智慧物流科技成果;
(七)推動智慧物流基礎教育,培訓智慧物流專業人員;
(八)編輯出版智慧物流行業年度發展報告和其他出版物;
(九)面向國內從事、需求、服務智慧物流等相關業務的企業及個人,開展會員申報、審核工作;
(十)建設網站,使之成為本會對外宣傳的窗口,會員交流信息的平臺,統一開展對外宣傳和推廣,提升分會的影響力;
(十一)推動智慧物流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,加強智慧物流升級發展與建設,帶領中國智慧物流積極參與國際競爭。
第五條 本會員包括名譽會長、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。
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遵守總會章程和本會工作規則;
(二)自愿加入本會,并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;
(三)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四)愿意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。
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
(一)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資質證明;
(二)秘書處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;
(三)理事會確認;
(四)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具體的入會手續,頒發牌匾及證書。
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
(一)本會的選舉、被選舉和表決;
(二)本會所提供服務優先;
(三)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監督;
(四)參與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;
(五)要求本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;
(六)優先、優惠在本會網站和相關平臺及刊物上發布信息;
(七)享有部分免費參與本會內部組織活動;
(八)要求本會幫助研究解決智慧物流方面的工作;
(九)免費享有會議、會展、培訓等第三方顧問;
(十)自愿加入。
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
(一)遵守本會工作條例及規章制度,執行本會的決議,支持本會秘書處的工作,接受本會秘書處的相關協調工作;
(二)為本會的發展獻計獻策,積極承擔和配合本會委托的各項工作;
(三)全力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,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;
(四)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工作,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,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;
(五)對本會合作規則細節以及內部討論的問題,在尚未正式公開對外發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;
(六)提供優惠的產品與服務給本會內其他會員,在同等條件下,應優先考慮利用本會內其他會員的產品或服務;
(七)指定專人負責同本會秘書處聯系,會員單位的通訊方式、聯系人員等相關資料發生變更時,應于30個工作日內通知秘書處,方便聯絡;
(八)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,會費額度和收費方式由理事會決定。
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由本會審查同意后,報總會核準并辦理退會手續。
第十一條 會員無特殊情況,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,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規則行為,經會長會議通過,并報請總會核準除名。
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: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、顧問委員會大會、秘書處。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。本會設會長一名,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若干名,秘書長一名。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,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總會審查同意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:
(一)參與本會工作條例的制定和修改;
(二)參與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;
(三)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;
(四)審議年度財務預、決算報告;
(五)決定本會的變更和終止;
(六)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其他報告;
(七)換屆選舉理事會會員;
(八)決定終止、清算等;
(九)其它須經會員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,有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常務理事任期為5年。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。特殊情況的,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,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,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,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。理事會會議需要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參加,半數以上參會代表表決通過的決定有效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:
(一)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,并向大會報告工作;
(二)通過提請本會全體會員大會審議修改工作條例的決議;
(三)審議本會的基本管理制度;
(四)審議本會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;
(五)審議年度財務預、決算報告;
(六)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;
(七)提名、選舉和罷免副會長單位;
(八)審議批準本會機構的設置和變動;
(九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,批準會員的獎勵和懲戒;
(十)審議本會業務變更或終止本會的議案;
(十一)審議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。會長辦公會執行理事會及其常務理事會的決議,研究和處理本會日常重大問題。
第二十條 顧問委員會組成及職能:
(一)本會顧問委員會由國內外經濟、管理、科研、技術等各領域、各產業的領導和著名專家學者組成。
(二)發揮顧問委員會專業性、科學性、前瞻性的創新研究和總結優勢,為會員提供智慧物流研究方面的學術支持。
(三)顧問委員會不定期到會員單位調研企業運營情況,起到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協助和糾偏作用。
(四)根據對會員企業運營情況的總結和研究,定期發布智慧物流等相關方面的研究成果,并將成果共享到各會員企業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下設分會秘書處,負責分會的日常事務。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,根據需要設置副秘書長若干名。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熱心我國銦鉍鍺事業并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 身體健康、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三條 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五年,任期原則上不通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,須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報總會批準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 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協助會長并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、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負責人選,交理事會決定;
(三)決定秘書處、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,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,在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,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相應的編輯部,會展部,工作部等部門,在會長辦公室的領導下,負責有關的工作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濟來源:
(一) 會員繳納的年度會費;
(二) 個人、企業和團體的捐贈及社會捐贈;
(三) 本會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四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。
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和完整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必須向理事會提交每年的財務決算報告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、工資、保險、福利待遇等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工作規則的修改,由本會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,報總會審核后,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工作規則,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,經總會核準備案后生效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總會審查同意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,須由總會成立清算組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以外的活動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理事會決定處理。
第四十一條 任何會員都應該遵守本會的保密制度。在本會內或由本會討論的內容,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內容僅在會員內部是公開的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所從事的所有活動均嚴格遵從所有現行的法律法規。
第四十三條任何會員不得因參加本會而侵犯其它會員關于專利、版權、商標、商業秘密或該會員擁有或控制其它知識產權的任何權利或許可。
第四十四條 本工作條例自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起實施。
第四十五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。